2017年1月26日

燃气罐维修时爆炸谁担责?
议事厅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26日) 14版

□潘从武

去年,刘刚在某五金店购买了一套燃气灶及燃气罐,谁知不到一周,燃气灶就打不着火了。刘刚找到五金店老板李华要求解决,李华便委派店里维修工张伟去维修。张伟到了刘刚家,在检查燃气罐时,燃气罐突然发生闪爆,两人瞬间被炸倒在地。刘刚全身多处烧伤,其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张伟也受到一定程度损伤。

刘刚身体逐渐恢复,可他与五金店老板李华就赔偿责任一直未能达成共识。之后,刘刚将五金店老板李华及维修工张伟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刘刚应对事故承担20%责任,李华承担80%责任,张伟无责任。在认定完刘刚的各项合理损失后,判令李华赔偿刘刚各项损失2.9万元,驳回刘刚对张伟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当庭表示服判。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中,刘刚从李华处购买燃气罐,因无法使用,在维修工张伟调试时发生闪爆。张伟系李华的店员,其调试过程属于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华作为销售者,销售有缺陷商品并对刘刚造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刘刚的起诉并无不当。但李华有权在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同时,刘刚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张伟提醒过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存在一定过错,也应该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对事故责任作出了如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