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车轮飞石意外伤人致残 伤者最终依法获赔
仲裁案例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26日) 14版

□王春

去年8月的一天,熊某骑着二轮电动车外出有事,当他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突然有一辆同方向行驶的货车后轮压飞了沥青路面上一块碗口大的鹅卵石,飞石如弹不偏不倚正好击中骑电动车的熊某左腰腹部,熊某当即车翻人仰,在地上动弹不得。路人迅速将熊某送到附近的医院。经检查,熊某的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外伤性脾破裂伴有大出血,医生立即施行了脾脏切除术。熊某的伤情经鉴定,已构成八级伤残。

事发当日,熊某在医院打电话报警,交警到现场进行了勘查取证,拍摄了熊某骑行的电动车和那块碗口大的鹅卵石,并通过监控找到了肇事车。当交警打电话找到货车驾驶员张某时,张某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来在查看了监控录像后,才得知自己当时确实是开车压飞了石头打到了熊某。但他认为自己是按照正常的行车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没有注意到汽车后轮会碾轧到路面上的石头,更没有想到这石头会飞出去发生致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因此,造成的损失不能由自己承担。

同年9月,交管部门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注明张某、熊某均无违法过错行为,属交通意外。熊某向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货车驾驶员张某、货车所有者浙江某肉制品有限公司和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8.4万余元。

后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熊某经济损失16.8万余元;肉制品公司赔偿熊某6421.62元。

负责此案审理的法官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虽然交管部门作出了属交通意外,双方没有责任的认定,但事故责任不等于损害赔偿责任,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的主要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而法院认定赔偿责任是基于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同时考虑因果关系、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过错程度,来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多少。即便是各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也应当由双方分担民事责任,即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