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6日


法典
公民的隐私权有哪些?

《内蒙古日报》(2017年1月26日) 14版

□乔峻岭

1.公民应有姓名、肖像、地址、住宅、电话、手机等秘密,未经其许可,不得加以刺探、公开或传播。

2.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公民的个人活动,尤其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监听或骚扰。

3.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窥视、视查或公开。

4.公民的储蓄、财产状况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布(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

5.公民的通信、日记和其它私人文件(包括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私人信息)不得刺探或公开,公民的任何其他纯属于私人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加以搜集、传输、处理和使用。

6.公民的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等,不得非法调查或公开。

7.公民的档案材料,不得非法公开或扩大知晓范围。

8.公民未向社会公开的过去或现在的纯属个人的情况(如多次失恋、被罪犯强奸、患有某种疾病等)不得进行收集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