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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三治”实用读本

作者:陈明 出版社:内蒙古科学技术出版社
  □季文波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农村牧区实施村务契约化管理,可有效促进村民自治、农村牧区法治和乡村德治,而这“三治”也正是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治理模式。

  先说自治,村务契约化管理有一整套固定的流程,签约前走的是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程序,众人的事情由众人商量。在这套程序的设计上,一是保证党组织的领导,二是将操办村务最终决定权交给村民,从而保证村民自治的实现。另外,在村委会主任竞选流程设计中融入这样的指导思想,即候选人做出的竞职创业承诺必须符合民意,谁的承诺最能体现民意谁就最有可能当选,这也保证了村民民主自治的实现。

  再说法治,村务契约化管理在法治方面主要体现在它的用法、普法功能上。操办村务使用契约,重大村务一旦得到村民代表会(村民大会)讨论通过,便用契约规范处理。通过合同、协议等书面形式,明确村组织与村民之间、村民与村民之间等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对双方形成严肃的法律约束,从形式到内容都体现了法治精神。

  签订村务契约本身就是在应用合同法,签订契约的过程中,每签一个契约又要涉及一部或几部法律。村委会和村民为了把契约签好,使契约内容合法合规,必然要去了解有关法律法规。这样,村务实行契约化管理的过程同时也就成了落实国家法律和提高村民法律意识的过程。

  最后说德治,村务契约化管理的核心要义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在每一份村务契约中,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生相伴、比肩对等的关系,这就从基本的道德层面告诉村民,有所舍才能有所得,舍的越多得的也越多。如此这般,长久下去,就会在村民的头脑中逐渐树立正确的舍得观,也是一种道德观。

  从签约过程看,甲乙双方平起平坐,都在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谈判”的结果,双方自然是“利己不损人”。实行村务契约化管理,保护了正当的自利(利己不损人),约束了不当的自私(利己损人),从而将利己控制在了一个合理的道德范围之内。

  推行村务契约化管理,就是在广大农村牧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那么,又怎样推行这一管理呢?《新时代村务契约化管理实用手册》给出答案,有关人士认为,这本小册子实用,可直接用于基层干部群众操办村级事务。

  作者陈明在采访阿鲁科尔沁旗实施村务契约化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基层干部群众中存在着很多疑问,这些“思想疙瘩”影响了管理办法的实行。于是,作者把它们全部记录下来,并逐一进行了解答,做成手册的第一部分。

  村务契约化管理,阿鲁科尔沁旗经过10年的实践,已经摸索出一整套实施步骤和方法。作者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形成了手册的第二部分。

  手册的第三部分为契约样本,可以直接模仿和学习。这一部分把凡是涉及村务的5个方面的事项都列举出来,让人们能够对各种契约有一个全面了解。

  本书被国家新闻出版署选入2018年全国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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