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由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此前的一段时间餐饮行业不得不关门停业。一面各地政府出台文件,号召做“中国好房东”,减租免租;另一面,房东因各种原因无法满足承租人的减租、免租、退租要求。店家、房东各有难处,难成共识。
呼和浩特店主毕龙最近正在为餐厅的经营发愁,他年前准备了几万元的原材料,原本想趁着假期赚一笔,可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打乱了他的计划,这2个月不仅没赚到钱还要照常给工人开工资。“年前备的货不耐储存的都扔了,我家所有收入来源就靠这个小店,经济压力很大,马上要还贷款,只支出没有收入,小店难以为继,能不能在房租上减免点呢?”毕龙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跟毕龙有相似困扰的商家不在少数,可对房东而言,他们也有各种不能减免房租的理由。有的房东唯一的收入来源就是房租,如果为租客们减免房租,房东自己的生活会受到影响。还有房东认为,自己平时节衣缩食,不敢旅游享受,好不容易买了房,他们也需要还贷款,租客们没有承担这些压力,就没有理由要求房东帮他们分担疫情带来的影响,房租应该按合同约定的执行。不过也有一部分房东与租客都表示愿意彼此协商,共渡难关。
那么,这些客观因素能否成为减免房租的理由呢?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王玉兰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房东和租户可适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双方权益。除政府有针对此次疫情的房租减免政策外,可以协商为主。
如果存在房屋被封锁、承租人被异地隔离等影响居住功能的情况,可通过协商减免或延长租期;如果房屋受到疫情影响较小,可正常居住,仅是房屋便利程度或经营用房相应收入受到影响的,可通过双方协商少量减免。
对于房租减免问题,应当区分是民事租赁还是商事租赁,以及租赁物是否因疫情而无法实际使用等不同情形,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以商事租赁为例,房租是否可以减免取决于疫情对租赁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影响。如果是疫情导致租赁物无法实际使用,此时出租人便无法再履行向承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义务。但如果认定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出租人无需承担违反租赁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此时承租人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因为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以实现房租的减免。这样的主张一般会得到司法机关支持。
如果租赁物并非无法实际使用,由于此时出租人已经向承租人履行了提供租赁物的义务,按照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房租支付义务一般不能被减免。但是如果由于疫情导致客流减少,承租人营业收入产生重大减损的,承租人再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房租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公平,此时如果承租人请求减免房租,司法机关应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酌情调整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