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全区优化营商环境大会精神,持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积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近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通知》中,围绕提升行政审批效能,提出了多项具体措施。一是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内有关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豁免备案、环评报告书(表)告知承诺制审批等措施。二是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无环评。调整非辐射类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优化审批工作流程,修订内部审查程序,不断提升审批效能。拓展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使用功能,推动环评审批进度“可视化”。三是核与辐射环境影响报告表不再进行受理公示,只进行批复公示;涉及核与辐射的疫情防控项目和国家、自治区重大项目,确需紧急办理的,可先批准、后履行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和延续申请,实行即时办理。四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和危废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线上电子系统受理和办结。
在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服务方面,《通知》提出制定实施《自治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方案(2021-2023年)》,推进环评编制质量和管理效能“双提升”。对技术文件编制质量存在质量问题的编制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和失信记分,切实发挥警示效果。加强建设单位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帮扶指导,制定出台《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引》,引导企业规范有序开展自主验收工作,推动建设项目早日投产运行。
在改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方式方法方面,《通知》规定将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的“一刀切”等突出问题作为督察重点,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对环保“一刀切”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在例行督察进驻期间,对每个旗县下沉督察原则上不超过3天,1个企业只查1次。不搞拉网式排查,加强无人机航拍、云地图等新技术手段的运用,通过暗查暗访、无人机航拍、在线监控核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等形式对企业进行检查,减少实地检查频次时间,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