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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头顶上的安全”需德法并治

  □吴学安

  行走路上,“祸从天降”。高空抛物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令人深恶痛绝。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之后,群众的法治意识明显提升,但从近日在重庆、山东、河北多地处理该类事件中发现,治理高空抛物依然面临取证难、科技手段应用难、民事案件处置难等多重难点。

  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据最高法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3年间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为31件,31件中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人们常说,高空抛物坠物,“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易拉罐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这道出了高空抛物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近两年来,因高空抛物致人伤亡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频发生,引发全国性舆论大反思。每一起因高空抛物引发的惨痛事故,其场景都深深割裂着无数网友的心,也让人们越加担忧“头顶上的安全”。

  不用重典,无以治乱象,法治的威严也无从体现。实际上,高空抛物一直以来就是一个民刑交叉的复杂问题,只是处理起来多重民轻刑。此前,最高法《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民事案件”并列作为治理高空抛物行为的两大重点,民刑兼重有利于综合施策、体系性化解高空抛物预防与惩治的难题。

  文明习惯不仅仅是宣传、教育出来的,更是管理出来的。针对高空抛物坠物社会危害性大、且屡禁不止的问题,除了提高住户安全意识,用好刑法武器、严惩高空抛物者、充分形成震慑力已显得非常急切和必要。拒绝高空抛物人人有责。要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号召市民规范自己的行为,改变不良行为习惯,共同维护安全、整洁的生活环境。高空抛物不再只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而是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追究刑事责任,无疑是一记法治“重拳”,期待能够震慑那些随意高空抛物的罪恶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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