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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发言摘登
  编者按

  我区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区民族工作进入依法治理新阶段,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5月2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强调条例是全区各族人民必须遵循的法律规范,要将实施条例作为“十四五”时期普法重点,列入“八五”普法规划,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现将座谈会上的交流发言择要摘登,以帮助读者增强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厘清重大关系,全面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为条例深入实施凝聚起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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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发言摘登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 王俊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阿拉坦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郭欣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纪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尹国惠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常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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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深入贯彻执行条例 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深入贯彻条例 呵护好“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在党的领导下 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推动通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重点内容
贯彻条例精神 发挥代表作用 在传承和发扬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