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实现精准精当精细立法。立足于我区民族工作当前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合理设置法律关系,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个总目标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到法规条文中,努力制定一部维护国家统一的良法、促进民族团结的善法、造福各族群众的好法。
坚持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先后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和常委会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人大智库专家、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征求自治区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专程征求全国人大、有关国家部委、民族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基层人大代表,多层级全方位征求意见、大家积极参与反馈意见是近年来立法工作中少有的。最大范围征求采纳意见,使我们的立法工作有了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认真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的规定,做到不与立法原则相违背,不与上位法的规则相冲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保了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条例符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符合各族群众的意愿要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认可,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得以高票通过。期待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实施,能够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期待自治区能够秉持“小切口”“精细化”“立民生小法”的理念,出更多立法佳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