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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党的领导下 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郭欣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程在党的领导下开展条例起草修改工作。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专题就条例制定工作作出部署,及时研究决定立法中的重大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全程主持立法工作,确保了将我们党关于民族工作的政策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各族人民共同意志,把“党言党语”转换成“法言法语”。

  坚持科学立法,实现精准精当精细立法。立足于我区民族工作当前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合理设置法律关系,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这个总目标和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要求,充分体现到法规条文中,努力制定一部维护国家统一的良法、促进民族团结的善法、造福各族群众的好法。

  坚持民主立法,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先后征求各盟市、旗县市区人大和常委会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自治区政协委员的意见;征求人大智库专家、立法咨询顾问的意见;征求自治区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还专程征求全国人大、有关国家部委、民族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到基层人大代表,多层级全方位征求意见、大家积极参与反馈意见是近年来立法工作中少有的。最大范围征求采纳意见,使我们的立法工作有了更坚实的民意基础。

  坚持依法立法,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法。认真落实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教育法的规定,做到不与立法原则相违背,不与上位法的规则相冲突,经过多次调研论证,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研究讨论,并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确保了立法质量和效率,使条例符合内蒙古民族工作的现实需求、符合各族群众的意愿要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得到了代表们的一致认可,在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得以高票通过。期待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的实施,能够为我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继续走在全国前列提供坚实法治保障,期待自治区能够秉持“小切口”“精细化”“立民生小法”的理念,出更多立法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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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发言摘登
~~~◎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自治区民委党组书记 王俊
~~~◎内蒙古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阿拉坦仓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研究室主任 郭欣
~~~◎通辽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纪强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尹国惠
~~~◎呼和浩特市土左旗人大常委会主任 常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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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深入贯彻执行条例 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深入贯彻条例 呵护好“模范自治区”崇高荣誉
在党的领导下 一次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生动实践
深入学习贯彻条例 推动通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重点内容
贯彻条例精神 发挥代表作用 在传承和发扬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