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包钢同志辞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 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工作办法》的规定和本人提出的辞呈,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包钢辞去内蒙古自治区副主席职务的请求。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