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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解读

  2016年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此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制度先后出台并实施。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的具体情况,《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制定出台,明确第三方评估的定位、内容、规范、机构选择等等,为第三方评估的开展划线定位,有利于提高内蒙古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质量,进而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内蒙古自治区的深入实施。

  一、第三方评估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定位是什么?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按照“谁起草、谁审查”原则来设计的,第三方评估定位于为政策制定机关提供专业、客观的支持,并不替代后者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职能和责任。因此,政策制定机关依然承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只是在需要时获得评估机构的专业支持;评估机构应政策制定机关的需要开展评估。归纳起来,第三方评估的定位是“专业支撑不替代”。

  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时,哪些情形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

  应当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情形包括:一是政策制定机关拟适用例外规定的;二是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三是存在较大争议、部门间意见难以协调一致的;四是被多次反映或者举报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标准的。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引入的情形,没有兜底条款,只有上述四个情形。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时,如何选择评估机构?有无回避要求?

  根据指南,选择评估机构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机构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包括组织独立性、经验、有无利害冲突等;二是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并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指南对回避情形也做了规定。

  四、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开展第三方评估时,违反保密规定等,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评估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必须严格保密,涉密文件和介质以及未公开的内部信息要严格按相关规定使用和保存;不得参与任何影响评估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活动;不得借第三方评估向相关方提出与评估活动无关的请求,或索取非法利益等。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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