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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苏蓉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形式,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本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融会贯通,保证了过程民主和结果民主、形式民主和实质民主、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相统一,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制度载体,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的主渠道,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可靠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立法三个层面出发,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保障好人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做好选举工作,要围绕着切实落实好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科学制定选举方案,确保选举结果令群众满意。

  做好换届选举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加强人大选举的宣传工作,对于强化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民主素养、加强对人大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都有重要的意义。在组织换届选举时,要努力做到选举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突出宣传选举的重要意义、选举政策法规、选民登记情况等内容,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动员选民依法参加选举,积极行使民主权利,为选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积极听取选民的意见建议,做好来访接待、信息记录等工作,并及时改进选举工作,准确做好工作动态报道,落实好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重视候选人登记工作和竞选机制,通过公开的、激烈的竞争,使选民充分了解候选人的各项情况,在此基础上投出自己宝贵的一票。要特别重视特殊群体的选举权利。选区内的流动人口以及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的选民,在进行选民登记时,要特别制定投票方案,通过设立流动投票箱等多种方式,为选民创造便利的投票条件。

  严把代表候选人“入口关”。代表候选人必定是有充分的群众基础、被选民信任、且有足够的能力和合格的品格和素养的人。在代表候选人提名推荐环节,要严把代表候选人的政治关、素质关、结构关,为遴选出德才兼备、代表性强、结构合理、服务人民、履职水平高的人大代表奠定坚实基础。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延长候选人考察、公示、交流时间,使候选人的情况能够及时被党组织和选民了解和掌握。候选人的提名应将选民意愿和组织意愿相互结合起来考虑,同时,要保证各领域各行业各界别都有一定比例的代表,在代表名额分配环节,做到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科学合理,确保候选人能够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并且有责任和热情服务好人民、代表好人民。

  确保选举工作风清气正。杜绝选举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必须保证全过程公开、透明、合法、有序,这就必须充分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保证全过程可控。各级人大常委会(主席团)要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和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高度重视选举全过程全流程的监督工作,要从破坏选举的典型案例中全面总结经验教训,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做好科学精细的设计和规划。要畅通选民监督举报渠道,设立全流程举报平台,各级人大组织机构要积极听取选民意见,积极回应选民质询,高度重视选民对候选人的看法,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以严谨、积极的态度来对待选民的监督。要保证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管,尤其是在选举计票环节更要做到公开透明,有效落实好选民的监督权。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直接体现为人大代表所发挥的联系人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人大代表地位具有法定性的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人大代表所执行的代表职务不是一般的社会职务,而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这种地位在法律上、政治上的权威性是不能动摇、不可侵犯的。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到其代表身份的特殊性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担当精神来积极践行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

  确保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保持全天候联系。加强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建设,发挥其学习基地、宣传阵地、联系桥梁、民意窗口等履职平台作用,人大代表要充分利用这些平台发挥出联系人民、听取和调研民意的作用。组织好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履职活动,如代表视察、执法检查、调研、工作评议、列席常委会会议等,以不断提高人大代表履行职能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组织好对人大代表的思想认识、宗旨意识、履职能力的教育培训,及时推动人大代表身份角色的有效转化,从而不辱使命、不负众望,做好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先锋队”和“主力军”。

  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职。为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在经济、人身、法律责任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保障。为使人大代表能够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各级人大应保证将人大代表享有的权利充分落实好,使其免受不法势力的侵害,并为其开设意见直达地方人大和党委以及政府的直通渠道,保证能够第一时间将人民的意见传达到有关部门,并实际推动决策和有关工作的开展。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应充分发挥联系地方人大代表的作用,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

  将人民监督权贯穿人大代表履职全过程。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对人大代表而言,既是一种政治责任,也是一项法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的重要方式,一是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二是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基于这两项权力的设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主席团)应畅通选民监督检举渠道和平台,严肃核查选民反映的问题,通过具体制度保障选民对人大代表切实发挥监督作用。

  使立法过程充分反映民意广集民智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我们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则。发挥并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效能,进一步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必须加快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协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就需要利用根本政治制度和主导协商的地位优势,充分发挥民主协商机制在科学立法、开门立法和依法立法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活动中的主体作用。一是增加列席常委会审议法律(法规)案会议的代表数量。可以依据代表专业、提案领域等特点,建立对立法涉及的各领域实际情况比较熟悉的代表库,根据不同法律(法规)案会议需求有针对性地选择代表出席。二是邀请代表列席法律(法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法规)案的会议,并鼓励和支持代表自由建言献策,充分反映民情民意。三是支持有条件的代表在其所在地方、单位组织群众进行立法协商,有效推动立法更细、更准、更实对接群众需求,不断增强法律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化建设。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人大代表发挥联系群众的重要平台,也是立法协商的重要载体。要善于发挥基层联系点的民意直通车功能,使其在征集基层民意、立法调研、普法等各项工作上都能发挥出真正实效。基层联系点要建立具体的制度规范,例如工作时间机制、接待管理规范、民意反馈机制等方面,都要探索创新、灵活的工作机制。另外,要积极探索数字化改革办法,借助互联网技术让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功能进一步拓宽,让“互联网+立法”助力基层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插上数字化、科技化的翅膀,从而进一步畅通民意表达和民主参与渠道,充分拓宽民主立法空间。

  进一步丰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形式和渠道。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立法咨询制度,发挥立法领域专家学者及社会研究机构、智库组织的作用,各级人大要通过常态化调研、座谈、论证、咨询等形式创新立法协商工作方式和机制。另一方面要增强立法听证会、论证会、研讨会的规范化、透明度和民主性,及时对公众意见比较集中且较为关注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交互式协商并反馈协商意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必须包含协商民主制度在人大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以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独特优势实现有机整合。

  (作者单位:内蒙古党校政治学教研部)

  【核心提示】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立法这三个层面出发,保障全体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根本权利,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权利。选举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植根于人民之中,体现为人大代表所发挥的联系人民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开门立法,是我们党在立法过程中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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