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以下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自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担保合同约定的相应的担保责任。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8648366227
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乌审西街6号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471-257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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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9月1日
公告清单
转让基准日:2022年6月20日 单位:元
合同编号
15709001D1000001
(2016)年鄂银流动资金借字(康巴什)
第16718001B1000002号
13718001B1000002
15718001B1000001
201118001B100002
14701001D1000214
13701001D1000222
13705001B1000001
201219001D100013
15712001B2000001
15712001B2000002
15713001B1000005
14713001B1000001
15703001B1000001
14721001B1000001
15721001B1000003
(2017)年鄂银流动资金借字(银通支行)
第17728001B1000001号
15728001B1000001
16728001B1000001
14728001B1000005
13728001B1000001
债务人名称
鄂尔多斯市鑫牛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众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众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众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蒙众乳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华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鹏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瑞川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鼎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鼎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一鑫凯旋机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一鑫凯旋机械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伊智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邦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毅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毅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毅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毅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毅正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本金
3,329,997.24
1,998,910.68
0.00
0.00
0.00
0.00
0.00
5,534,522.82
5,000,000.00
3,127,750.58
3,137,629.92
6,000,000.00
0.00
2,704,965.21
0.00
4,048,742.92
2,750,000.00
0.00
0.00
0.00
0.00
担保人
鄂尔多斯市鑫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耿毅、周红梅、耿世林、刘君
杨建平、蒋丽、杨建军、姜淑红、张雪峰、马二萍、任万财、方晨英
杨建平、蒋丽、杨建军、姜淑红、张雪峰、马二萍、任万财、方晨英
杨建平、蒋丽、杨建军、姜淑红、张雪峰、马二萍、任万财、方晨英
杨巧云、鄂尔多斯市云腾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天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媛媛、郝建炜、袁榕、郝来虎
李媛媛、郝建炜、袁榕、郝来虎
张生智、王建梅、杨正、郭昕、王立华、王新民、刘文智、崔伟、张龑、孟小梅、徐浩鑫、莎日娜、贺培录、张霞、张耘、文娜、柴敦、贾美艳、王永革、高丽霞
郝爱林
范林峰、苏建霞、包头市合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范林峰、苏建霞、包头市合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侯利军、张美英、付守华、杨欣芳以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侯利军、张美英、付守华、杨欣芳以及内蒙古奥利星煤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范桂英、吴小锋、张梅、马建光、鄂尔多斯市合利商贸有限公司
王明、刘娜、毛建帅、王秀、刘浩、李文芝、冯逵、高丽霞、王埃太、张玉芬
王明、刘娜、毛建帅、王秀、刘浩、李文芝、冯逵、高丽霞、王埃太、张玉芬
郭俊仙、郭胜军、郭刚、张晓翠、贺永胜、王军、陆美荣、苏健、罗瑞琴、王东升
郭刚、张晓翠、郭俊仙、王东升、贺永胜、王军、陆美荣、苏健、赵凯
郭俊仙、郭胜军、郭刚、张晓翠、贺永胜、王军、苏健、罗瑞琴、王东升
郭刚、张晓翠、郭俊仙、王东升、贺永胜、王军、陆美荣、苏健、赵凯
白东明、贺永胜、苏健、王东升、王军、赵凯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2022年6月20日折合人民币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含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应支付给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他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其他等相关协议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已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上述主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如有疑问,请与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内蒙古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本公告如有错漏,以借款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相关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