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财政规定时限要求,自治区财政厅于9月7日将补贴资金全部下达至各盟市,并要求各盟市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种粮农民手中,以缓解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增支影响,让种粮农民真正受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为保持补贴政策连续性,增强惠民政策有效性、精准性,便于全区各地操作执行,2022年我区实际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发放,延续2021年相关政策实施,补贴对象具体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盟市、旗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对象,原则上资金应补给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对于流转土地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资金发放对象。自治区财政厅要求,各盟市要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情况综合确定资金补贴标准,原则上旗县域内资金补贴标准应统一;资金发放方式由各盟市在2021年相关工作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进行健全完善。
截至目前,各盟市种粮农民补贴资金已基本做到应发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