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条例》于今年1月1日颁布实施,就加强组织领导、明晰部门职责,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农牧业固体废物、边远地区医疗废物及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管理等方面,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新增和细化了相关条款。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实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中,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推进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深入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粉煤灰、煤矸石、煤泥、冶炼废渣和化工废渣及尾矿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切实将固体废物污染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我区围绕粉煤灰、冶炼渣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选择固废产生量大、综合利用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了2个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大重点项目建设,着力推动相关产业集聚发展。
在持续推进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方面,自治区农牧厅制定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农牧业绿色发展实施方案》等方案,均将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作为重要任务,设立了工作目标。通过政策引领,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地膜科学使用回收试点、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等项目带动,以及各级农牧部门指导服务,全区农牧业固体废物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同时,在有效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方面,我区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决定在呼和浩特市、赤峰市、巴彦淖尔市率先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试点方案》要求,到2023年底,试点城市投资运行或引进并投产运行不少于1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2024年5月底前,建成较为完备的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