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3年11月,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刘某驾驶的货运拉煤车辆发生碰撞,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双方就停运损失无法协商一致,刘某遂将王某诉至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诉讼中王某称自己购买了保险,要求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保险公司称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并且在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中有明确说明,故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停运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车辆属于营运车辆在修理期间无法继续使用,其停运损失属于合理的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虽然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保险,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保险人有权免除赔偿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已经将免责条款对王某进行了详细的提示和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王某有效。因此,刘某的停运损失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说法】
法官介绍,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当事人请求保险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则要看商业三者险合同是否约定了相关免责条款,如果没有约定不予赔偿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约定了免责条款还要看保险人是否对该条款尽到了提示与说明义务。
法官建议,我们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尤其要注意保险合同中加粗字体以及免责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