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的意见

  本报7月2日讯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荒漠化综合防治和推进“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资金补助、财政贴息、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对开展防沙治沙的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在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经营权的沙化土地上开展防沙治沙,对治理有效的在流转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租承包土地。对在防沙治沙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要重奖。对在防沙治沙中开发新技术、应用新设备的,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给予支持。

  二、各地要督促承包经营林地、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落实禁牧休牧、草畜平衡等保护制度,压实林长责任,加强日常管护,切实杜绝超载过牧、违规在禁牧区或休牧期放牧、乱挖滥采、乱垦滥占、乱砍滥伐等行为。

  三、各地要严格落实防沙治沙和风电光伏一体化工程开发规则,以保障性新能源指标为牵引,一体规划防沙治沙任务和新能源开发规模及建设节奏,科学确定防沙治沙建设投入强度;土地流转租赁费用采取“以产定租”方式合理确定。鼓励新能源企业牵头,联合新能源装备制造、生态治理企业及盟市相关企业组建联合体,在联合体内部探索装备、材料、林草种苗等订单式采购和沙化土地治理委托建设,适度超前做好土地储备。加强对沙化土地治理的全周期监管,压实建设、管理、养护各环节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治理成效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强化履约监管,对违约主体落实处置机制。

  四、各地对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治理主体的防沙治沙项目,可先明确治理规程和标准,引入投标价格竞争机制,比选确定中标主体;中标者应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开展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企业投标,带动当地农牧民参与建设。积极探索“先招后补”模式,对符合国家投资导向且已申报入库的项目,允许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前先行组织招投标并开展项目建设。

  五、大力推广“以工代赈”,防沙治沙项目“以工代赈”劳务报酬规模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充分挖掘项目建设、后期管护等环节用工潜力,引导农牧民通过参与工程建设获取更多劳务报酬。

  六、探索防沙治沙项目“先建后补”模式,经旗县申请、盟市审批、自治区审核备案后,治理主体可自行筹集资金先行开展防沙治沙,后期纳入申报项目,待完成建设、通过验收后兑付补贴资金。支持鄂托克旗等地完善“先建后补”模式。

  七、对在农牧民承包经营土地上按照“先建后补”等模式开展的防沙治沙项目,鼓励以农牧民自建、联户合建、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等方式自愿申报、自主建设,农牧民自建的相关建设资金可通过“一卡通”直接支付。

  八、用好防沙治沙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带动各类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赠,扩大基金规模,完善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确保每一分钱都用于防沙治沙。

  九、鼓励各地引入各类公益组织,采取合作、入股、承包、冠名、认养、定向捐赠等多种方式参与“三北”工程建设。对由社会资本投资、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林草产业重大项目,积极帮助治理主体争取国家相关资金支持。

  十、扩大草原保险覆盖面,持续做好森林保险。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商业性沙产业产品保险。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长周期、低利率、抵质押物和还款方式灵活的金融产品,支持相关生态产业发展。鼓励各地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探索用治沙收益偿还贷款的模式。

  十一、统筹防沙治沙和产业发展,加大政策、人才、技术、资金等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林下经济、设施农业、舍饲圈养,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鼓励企业充分挖掘沙生植物的经济价值,延长产业链,增加附加值,带动农牧民增收。

  十二、积极推广碳汇造林,在碳普惠机制下拓展林草碳汇产品消纳渠道,鼓励企事业单位通过营造碳中和林等方式参与“三北”工程建设,打造低碳零碳机关、园区。支持企业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碳汇项目造林,打造一批碳汇林试点示范基地。

  十三、“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人民银行专用资金账户管理,建立资金单独调拨机制,确保专款专用。防沙治沙要发挥好国有林场主阵地作用,统筹做好种苗保障和治理工作,加快保障性苗圃和乡土草种繁育基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取材,切实降低治沙成本。优先保障防沙治沙工程用水、用地、用电等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裸露沙地、退化林地和退化、沙化、盐渍化草原收储机制,开展规模化治理。

  十四、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实施责令限期治理、罚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措施;对签订流转合同应治不治或改变用途的,依法终止合同、收回土地。对落实草畜平衡、禁牧休牧制度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扣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违反《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改正等处罚。对自身无力治理又不委托他人治理或不配合集体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十五、自治区林草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协同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压实工作责任,规范项目建设,及时拨付资金,不得出现新增债务、拖欠账款等问题。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要闻
   第03版:要闻
   第04版:要闻
   第05版:科技
   第06版:评论
   第07版:经济周看
   第08版:旗县融媒
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关于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合力打好“三北”工程攻坚战的意见
严守耕地保护红线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