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1年7月,王某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通过微信发布了出售信息,张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协商购买案涉房屋,并在当日通过微信转账支付了1万元定金,约定第二天下午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剩余房款。但约定的手续办理时间已过,王某却将案涉房屋转售给第三方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后双方因定金返还等事宜协商未果,诉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依约向王某交付定金1万元,交付定金是为订立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进行的担保。现王某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法应双倍返还定金。故张某要求王某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说法】
法官介绍,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符合定金双倍返还罚则需满足4个条件:主合同合法有效;定金有数额限制(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根本违约且导致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定金已实际交付。
法官表示,诚信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经营之基、立业之本,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订立合同等民商事活动中,都要认真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否则将面临双倍赔偿等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