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杨国文违反政治纪律,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订立攻守同盟,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管理对象和下属礼金、礼品,利用职权安排亲属“吃空饷”、为亲属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搞权色交易;违反群众纪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能解决而不解决;违反工作纪律,不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损害党的形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其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数额特别巨大。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问题涉嫌构成犯罪。杨国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四个意识”个个皆无,“六项纪律”项项违反,且十八大之后不收敛、不收手,违纪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党的事业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监委委员会会议审议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分别给予杨国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