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呼和浩特市城市桂冠C座公寓楼的百余名购房者(包括部分回迁户)联名向本报记者反映该楼盘开发商——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3个问题。看似简单的消费纠纷,却牵扯了不简单的法律关系。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购房者集中投诉3个问题
记者归纳了一番,发现城市桂冠C座公寓楼诸多购房者集中反映的问题主要有3个:
第一,延期交房多年,拒不支付违约金。
该楼盘于2009年开始发售,最早承诺2012年交房,后来拖至2014年底,再后来又承诺2016年底,可直至现在还未完全交工。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售房者要承担房价总额每天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可是,购房者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提出或用违约金来折抵部分款项时,开发商拒不支付也不同意折抵。
第二,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强行要求购房者补差价。
几位购房者代表告诉记者,目前交付的房屋面积比当初合同约定的房屋面积大得多,这些面积仅是开发商单方面给出的数字,没有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认定。在此情况下,开发商要求购房者必须补足面积差价,否则不给钥匙。
此外,一位年迈的回迁户告诉记者,按照回迁协议,她购买的是一套70多平方米的公寓,可现在开发商告知她,没有70多平方米的房子,要么给她安置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小公寓,退其差价;要么她买一套100多平方米的大公寓,补齐差价。老人无奈地说:“高层公寓公摊面积大,50平方米的话使用面积实在太小了,儿女们回来都无法落脚。如果要补齐100多平方米公寓的差价,以我每个月2000元的收入实在是困难。”
第三,开发商单方面装修,强行向购房者收取装修款。
购房者告诉记者,无论是2012年购房的还是2014年购房的,合同当中都没有注明他们购买的是精装修房或者装修房。开发商交房时,却以房屋已经装修为名,向购房者收取每平方米680元的装修费,否则不给钥匙。购房者认为,这是开发商在变相强制性多收费。况且,购房者入户查看,发现目前的装修情况不值每平方米680元的收费标准。
就上述的3个问题,购房者和开发商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开发商的态度很强硬:要么按照现定标准交钱领钥匙,要么退房。
开发商“无法支付”违约金
7月13日上午,针对购房者所反映的问题,记者来到内蒙古天筑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访。
该公司副总高建军表示,他们确实延期交房了,但违约金不是“拒不支付”,而是“无法支付”。高建军从楼盘的建设难度以及资金困难等方面,向记者解释延期交房并非公司本意,还声称“现在交房,公司没有按照目前的楼市价格提价,所以公司无法也不应当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针对房屋交付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一事,高建军解释称,该楼盘最早是以北京方面的设计图纸为标准销售的,后来是以内蒙古这边的另外一套设计图纸建造的,但超出的面积都在合同面积的3%之内。目前,他们公司向房管部门提请进行权威测量。
就毛坯房变装修房向购房者收取装修费一事,高建军解释称,在建设过程中,国家住建部出台了一些政策,要求公寓房必须带有装修,否则不予验收。虽然在早期的合同当中没有约定,但这确属无奈之举,只能希望购房者理解并接受。“公司向购房者公示了装修材料、人工等价格。”高建军说,“公司批量装修的价格比购房者单独装修的价格要便宜很多,但购房者至今不能接受。”
最终,高建军表示,公司愿意就这些问题和购房者继续协商,实在协商不成,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况
针对这一纠纷,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以及内蒙古善恒律师事务所的艾国平律师分别表示,就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支付问题,开发商的说法站不住脚,不论其有何困难,都要无条件执行合同约定,不论其“拒不支付”还是“无法支付”,其不支付的行为就是违约。
就房屋面积超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也就是说,双方就争议的面积,应当赶紧由房管部门进行实际测量后,做出权威测量结果,应当由谁买单,也就一目了然了。
针对毛坯房变装修房,是为了响应住建部规定的举措一说,艾国平律师表示,如果开发商确实是为了执行住建部的具体规定,那么则视为合同的有效变更,但开发商应当只向购房者收取必要的装修成本,不能借此牟利,购房者也应当按成本价交纳装修费。如果对开发商提供的成本价不予认可,可以聘请权威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另外,如果是开发商延期交房而导致在延期交房过程中出台了新规,因此给购房者增加了新的消费项目,那么开发商也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双方可以就此问题进行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