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成为制度
文/徐剑锋
“民”和“官”,都是法律上平等的主体。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实是在为依法依规办事“站台”,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司法、敬畏公民的具体表现。其积极意义无需赘言,也能在面对面质证、辩论中,让行政官员切实担起法律责任,让案件禁得起质疑,禁得起历史检验。
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是普法的一条好路径。对官员来讲,官司打在法庭里,功夫其实花在法庭外。出庭应诉无疑可以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再通过法庭上的摆事实、讲道理,更能明辨“对错”和“是非”,胜也胜得理所当然,输也输得心服口服。事实上,每一个案子就是一本教科书,不仅能给官员上好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更能在警示官员中不断约束行政行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从这个角度来讲,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是“作秀”是作为,理应成为一种制度安排。除了要靠行政官员自觉“站台”外,还得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制度上升至国家立法层面,并纳入官员绩效考核体系中。当依法行政观念深植于官员内心,并将出庭应诉提升为自觉行为时,必能构建起公民“以法维权”的强大合力,也正是现代法治社会真正到来之日。
“民告官”不能满足于“能见官”
文/程绍德
过去的“民告官”案件中,一般是看不到领导干部的身影的,出庭应诉的大都是对很多情况并不了解的代理律师,这无疑增加了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难度。
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这是为解决行政诉讼过程中老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而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但是就目前情况看,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出庭负责人级别相对较低、出庭应诉效果不明显等问题依然存在,“出庭不出声”,不能有效地参与庭审的现象则普遍存在。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民告官”案件,在法庭上直面行政相对人,在更好地保障民众的权益和利益诉求,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的同时,还可以发现本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更有利于提高自身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所以,“民告官”不仅要“能见官”,还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法庭上积极发言。毕竟,法庭上诉讼双方是平等的,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同样需要举证、质证、辩论,避免出庭应诉流于形式,确保“民告官”的公平性、严肃性、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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