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下午,记者和郭女士一同来到富勤分公司。该公司负责人刘杰表示,他们不可能向郭女士提供合同,因为这份格式合同是由北京总公司的多名专家共同制定的,其中涉及到很多保密的法律条款,如果提供给客户,就会泄露商业机密。如果郭女士需要这份合同,只能在该公司的电脑上查看电子版。
随后,记者和郭女士共同在该公司的电脑上查看了这份贷款合同后发现,所谓电子版,只是这份合同每一页的照片,而且模糊不清,郭女士需要查询一些合同中约定的关键条款时,根本无法快捷地查到。记者随后表明身份,就合同的情况采访刘杰,对方随即改口称,合同是可以提供给郭女士她们的,由于公司总部在北京,需要将所有合同寄回北京总公司盖章后才能提供,这个流程一般为7个工作日。当记者再问,9月12日至10月8日,已经远超7个工作日,为何郭女士仍然没有拿到合同?刘杰又称,签署合同时,郭女士她们已经完全清楚地看了合同内容,签署合同也属自愿,所以没有再向其提供合同的必要。
对此解释,郭女士气愤地表示:“签合同就应该是所有当事人每人一份,该公司不向我提供我应当持有的那份合同,总不能让我凭着记忆去履行合同吧。而且出现法律纠纷后,我也不能凭着记忆去维权吧!”
针对此事,内蒙古巨泓律师事务所的丁换生律师和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的白喜文律师均表示,富勤分公司以各种理由不向郭女士提供贷款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与《合同法》中的真实、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