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通知》中强调,新建住宅小区应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且单处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50平方米。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或现有设施用房未达到规划要求的,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齐。
今年起,各级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年联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规划布局、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补短板情况和“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报备制度,将移交设施和运营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