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主债权和从权利的转让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主债权和从权利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或其承继人、清算人以及其他还款义务人等其他相关各方自公告发布30日内向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6日
附:公告清单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债务人名称主债权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及签订日期借据号担保人名称担保合同编号债务余额1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820000005619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3;
20,270,755.56元2内蒙古庆华集团庆华煤化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420000005340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3-B3;
2,688,782.93元3内蒙古庆华集团额济纳庆华矿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320000005489霍庆华、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合同》2017101601ASXD01LJ0003-B1;
《保证合同》2017101601ASXD01LJ0003-B2;
《保证合同》2017101601ASXD01LJ0003-B3;
《抵押合同》2017101601ASXD01LJ0003-D1;
《股权质押合同》
2017101601ASXD01LJ0003-QZ1
8,311,600.42元4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520000005432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3;
299,074.58元5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720000005815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3;
90,595.56元6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620000005439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3;
800,800.00元7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220000005485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3;
3,643,953.93元8内蒙古额济纳旗庆华马克那林苏海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同》2017101601ASXD01LJ000820000005885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霍庆华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1;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2;
《最高额保证合同》2017101601ASZB0002-B3;
232,960.00元
注:
1、本公告清单列示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的债务余额。债务人、担保人应支付的利息金额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其他相关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履行相应义务或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为主债权的到期清偿提供担保的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其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