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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执法检查公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98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主席团交付的第7号议案办理意见。为了落实第7号议案的办理意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于2017年6月中下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全区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的基本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是否建立由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和社会参与的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机制;开展精神卫生法律宣传工作情况;落实精神卫生事业机构、经费投入机制和专业人员待遇情况;重症精神障碍患者的发现诊断和管理情况;精神障碍患者的救治救助保障情况(医保门诊、住院实际报销比例情况和以奖代补政策的落实情况);各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和扶助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精神卫生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解决的意见建议。

  执法检查期间,欢迎社会各界对我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发布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20

  电子信箱:jkwwwrd@163.com

  联系电话:0471-6600559、0471-6600635(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精神卫生法执法检查组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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