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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旅客“霸座”亮红牌

  □本报记者  帅政

  各种各样的“霸座”事件曾接连发生。在民法典颁布实施后,耍赖霸座将成为历史。民法典第815条规定了旅客乘运义务,即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对民法典的此款法条,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段亮说,此次“反霸座”条款的出台,明确了车厢座位的法律底线,便于今后处理“霸座”行为时有法可依。该条文的立法目的,是要通过法律确保出行秩序和公共安全。

  就民法典“反霸座”条款与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有何不同,段亮表示,一方面,与之前“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规定不同,民法典增加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座位号乘坐。从“持有”到“按照”表明,旅客按照票面载明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仅是旅客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同时,承运人也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这表明,国家引导全民遵纪守法、遏制“霸座”这种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决心。

  另一方面,这也是对所有乘车人权益的全面保障。以往铁路工作人员在面对霸座行为时大多只能以劝导为主,这更让霸座者肆无忌惮。此次民法典保护座位就是对乘客“保障私权”最有力的回应,有助于通过法律手段整治旅客霸座、不配合工作人员采取安全运输措施等现象。以后出行时,大家要严格按照票面载明信息有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这个条款的现实意义在于,向社会大众公示了霸座是属于一种违反法律的行为。被霸座的乘客可以依据合同法向承运方追索损失,承运方也有了法律武器,向这些违法的‘霸座者’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段亮说,民法典新规让“霸座”不再是个人的自律问题,而成为了每个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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