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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见义勇为者被“碰瓷”

  □见习记者  郝佳丽

  夏季,对于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的王福新来说,只要看到玩水的地方,就会不由得想起3年前让人痛心的一幕。那是一个骄阳高照的中午,王福新约了几个朋友到鱼塘钓鱼游玩。结果,有个朋友突然溺水,在施救过程中,参与救人的另外一个朋友不幸溺水身亡。这本来已经够令人伤心的了,结果事后因为责任的问题,几个朋友彼此产生矛盾,还闹到了当地法院,让参与施救的几个朋友更加伤心。

  其实像这样的事情,在各地也屡见不鲜,有些见义勇为者更是在做了好事后,却因责任不明、赔偿问题等走上被告席,令“救不救”“扶不扶”成为一个社会话题。

  对于类似事件,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民法典有了最新解释。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民法典第184条还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对于见义勇为的相关规定,能避免发生‘农夫与蛇’这样的事,让想对别人施以援手的人不再有后顾之忧。”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件实际,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平光明律师说,生活中类似纠纷案件时有发生,造成很多人碰到类似情况时,想帮又不敢帮,担心会被“碰瓷”。民法典实施后,见义勇为将不用再有这个顾虑。

  “这是一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律法,鼓励社会形成积极救助他人的良好风尚,以此提高社会道德,保护救助者合法权益,为见义勇为者撑起了‘保护伞’。”平光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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