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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要承担民事责任

  □见习记者  郝佳丽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小云去年以来多了一件非常烦心的事。她去年在公共浴池受到性骚扰,在躲避过程中还受了伤。“虽然经过治疗身体没有大碍,但心里始终有阴影。”回想起当时的情景,小云的眼泪像断了线的珠子。

  据匿名统计,像小云一样受到性骚扰的女性接近70%,但是大多选择了沉默。“性骚扰以前更多受到的是道德、伦理、公序良俗层面的制约和谴责,受侵害人多数为妇女及儿童,但实际中多数选择了沉默和隐忍,即使想要追究其侵权责任,维护合法权益,途径也很单一。”内蒙古盛乐律师事务所的赵长春律师说,民法典则将其上升到了追究法律责任的层面。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值得关注的是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也就是说,民法典颁布后,对于性骚扰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实质性的改进,明确了人格权,对恶意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坚决打击;同时明确了相关单位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这将为解决机关单位及目前频繁出现的‘校园性侵’和公共场所等发生性骚扰事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赵长春说,另外,民法典的出台,规范了企业、学校等责任主体的过错责任。管理方对被管理方没有担起管理责任,导致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则需要承担额外的管理失职责任。也就是说,机关、学校、企业等单位应该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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