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离婚冷静期”新规定最近备受热议。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30天被称为“离婚冷静期”。
实际上,“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并非从天而降,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早有尝试。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为全国家事审判工作改革的百家试点法院之一,自成立家事少年法庭起就坚持以促进当事人恢复感情、维护家庭稳定为审判原则,逐步形成完整、科学的家事审判工作流程。设置“离婚冷静期”和邀请心理疏导员介入参与调解是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瑜曾经承办过一起离婚案件,小两口自由恋爱7年之久,结婚不到1年,在女儿出生后,两人因孩子的抚养方式产生分歧并引起纠纷,原告冲动之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承办法官经过对相关材料审查并会见双方当事人后,甄别该案是婚姻危机案件,未构成婚姻死亡,故给予双方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期间,法官在征得原、被告的同意后,邀请了法院聘请的心理疏导员介入,从双方多年的感情、孩子的成长等角度进行疏导,终使双方解开心结,重归于好。此项改革工作对促进家庭成员关系改善及感情恢复起到了重要作用,也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王瑜认为,“离婚冷静期”的实质是离婚前的一次善意提醒,促进当事人理性思考、妥善抉择,既保障离婚自由,又促进双方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并非强制不幸的婚姻延续,也绝非限制婚姻解除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