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屡见报端。6月19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高某等6人涉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以发放高利贷款、套路贷款、非法讨债为生,给多名被害人、担保人造成恐慌、恐惧心理,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高利放贷主要是受暴利驱使,也与过去法律震慑力不足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对高利贷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的态度。对打击治理部门来说,夯实了法律基础,增加了治理底气。对借款人是必要提醒,对放贷人则是有效震慑。
乌拉特中旗公安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于阳说,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可以从根本上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高利贷不仅侵害了老百姓的经济利益,由此引发的一些矛盾纠纷也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于阳说,虽然以前我国也出台了规制高利贷的司法解释,但并没有在上位法中对其明确禁止。只有依靠法律强行禁止,才能更好地严惩高利放贷行为,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表明我国在立法惩治高利贷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用完善的法律坚决惩治高利贷,是顺应民意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