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层建筑增多,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王某想通过阳台外的空调平台看邻居家装修,在将阻挡视线的红砖扔至对面时红砖掉落,将白某砸成重伤。
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23568.56元。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高空抛物的裁判和量刑标准,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少艺介绍,高空抛物案难点和疑点集中在侵权人的确定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民法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拒绝高空抛物明确为公民的法定义务。同时规定了可能加害人在承担补偿责任后向真正侵权人追偿的权利,体现了对可能加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民法典还规定了物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建筑物管理人直接纳入了责任人的范围之内。不仅充分保障了对受害人权益的救济,而且可以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义务,做好防范、宣传工作,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高空抛物坠物等危险发生前的安全保障工作。等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赋予了公安等机关“查清责任人”的法定义务。规定公权力机关的介入,不仅有利于查明侵权人,而且还会发挥威慑作用,体现了民法典对现实需求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