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由2012年的63.69分提升到2020年的80.05分,创历史新高。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日益成为社会共识。
司法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效、最基本的手段。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问题,2018年至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努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局性、制度性和根本性问题。全区法院贯彻落实有关意见要求,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为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突出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4月25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16-2020)暨2020年典型案例发布会,通报我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近5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640件,其中新收7507件、旧存133件。除2020年受疫情影响收案量有所减少外,其他年份收案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为51%。
面对知识产权案件涨幅较大的情况,全区法院严格落实“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司法政策,近5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105件,结案率93%,基本实现案件收结良性循环。
在如此多的审结案件中,不乏精品案件及精品法律文书。刘某与巴某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即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9年度全国法院50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全区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提升审判质效,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全面性、终局性和实效性优势,不断强化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切实维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李生忱说。
高额赔偿震慑侵权行为
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是一句空话。全区法院以市场价值为导向,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知识产权一、二审民事案件的判赔数额明显提高。对巴某等被诉侵害著作权案,法院依据法定赔偿上限顶格支持著作权人提出的50万元赔偿款及2万元合理开支;对涉及“链家”、金帝巧克力被侵权案等一审判赔数额偏低的案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改判提高赔偿数额。通过判决高额赔偿,使侵权人付出巨大的侵权代价,对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努力营造了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守法氛围。
为增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便民性和时效性,全区法院致力于构建“快保护”的工作格局。包头中院建立了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制度,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有效遏制了本地区知识产权民事侵权行为和刑事犯罪行为。
在涉及商标、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案件中,全区法院尽可能保护商业标识的区别性,使商业标识之间保持足够的距离,为创立品牌留足法律空间。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华面香粥快餐诉华香面粥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即使被控侵权人华香面粥的知名度较高,法院仍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因为华面香粥注册商标在先。以此指引民事主体依法避让他人在先权利,创立自身品牌,提升竞争能力。
对涉及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依法严厉惩处扰乱正常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行为,倡导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
多方联动服务发展大局
全区法院围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局,找准着力点,提升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对涉及食品安全、粮食生产等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稳定的案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个案审判,树立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的司法导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白海荣介绍说,“如河南某公司侵权使用在饮料市场具有良好商誉的‘体能’商标,生产、销售青少年群体喜爱的饮料,被判高达100万元的赔偿;孙某等9名被告人销售假冒‘中国农资”产品的重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二审仅用25天便审理完结,及时打击了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行为。”
为助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2019年起持续开展“巡回审判+对下指导+助力民企”系列活动。在赴盟市巡回审判中,走进当地企业开展地区品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调研,从商标维权、专利保护、企业发展等多个角度提出合理化建议,增强企业保护和建设自身品牌的法律意识。各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4·26”知识产权宣传日,广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从“被动坐堂审案”变为“主动上门送法”。
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不仅仅是某一个部门的职责。为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衔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知识产权局、版权局建立专利民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推动建立全方位保护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线上平台;与内蒙古财经大学法学院开展合作,力求实现教学研究与司法审判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与律师群体加强对接沟通,共同促进知识产权纠纷矛盾化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