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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公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本报9月7日讯  (记者  王坤)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了解到,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编制并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基准(2021年补充版)》)。

  《基准(2021年补充版)》涉及3部新颁布的法律中的14项法律责任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4项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的5项法律责任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5项法律责任规定;涉及《职业病防治法》中的10项法律责任规定;结合执法实践,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1项法律责任规定和《消毒管理办法》的3项法律责任规定进行了相应调整修改。

  据介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设定了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和处罚种类、幅度五项要素,并对相关内容作了细化、量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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