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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依法享有的对下列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债权及担保权利转让给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原合同内容不变。现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转让方,以及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上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债权转让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从债权转让之日起应向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满洲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8月8日

  基准日:2024年5月18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抵(质)押物担保情况

  内蒙古中鑫远供应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6500吨玉米

  内蒙古浩源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所有的65项机械设备

  自然人张赫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中苏路1号北方大酒店4层,房产面积:985.73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137.85平方米

  自然人张赫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中苏路1号北方大酒店5层至8层,建筑面积:3348.32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551.40平方米

  自然人刘焱、刘诗文以位于正阳办铁鑫商厦B101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面积为4,426.00平方米

  无

  1.满洲里蒙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553立方米桦木;2.满洲里蒙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00立方米桦木;3.满洲里蒙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00立方米桦木;4.满洲里蒙森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498立方米桦木

  满洲里绿海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胪五街以南、南滨四路以东工业土地,面积48,800.00平方米

  无

  无

  自然人刘畅、杨燕所有的满洲里市合作区交易路东园中街延长线南房产,面积为2,741.50平方米;工业土地,面积:6,520平方米

  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北区三道街38号商业房产,面积3,849.69平方米

  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北区二道街35号国际饭店A楼四至十二层,面积13,704.07平方米;土地面积:2,179.2平方米

  保证情况

  无

  无

  无

  无

  无

  由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李永明

  无

  由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满洲里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无

  无

  由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债务人

  内蒙古中鑫远供应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市超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通商贸易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贸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安特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金亿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蒙森木业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金海慧经贸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金华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绿源木制品开发有限公司

  满洲里市畅想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满洲里中国国际旅行社实业有限公司

  新巴尔虎左旗阿都特草原旅游景区管理有限公司

  合计

  本金余额

  11,123,343.00

  9,950,000.00

  3,400,000.00

  11,200,000.00

  15,000,000.00

  4,260,000.00

  2,843,638.38

  3,996,909.88

  6,000,000.00

  4,990,000.00

  6,500,000.00

  2,990,000.00

  9,890,000.00

  92,143,891.26

  利息及罚息

  2,898,589.94

  1,013,938.25

  2,804,374.51

  7,148,175.17

  1,283,250.00

  1,854,691.73

  433,961.93

  1,624,672.07

  1,970,453.09

  1,071,566.91

  1,846,354.68

  874,944.32

  2,853,415.99

  27,678,388.59

  注:1.以上清单仅列示截至基准日的本金余额和利息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迟延履行金、费用及其他应收款项(如有)按债权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生效法律文书等法律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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