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吕女士给记者发来一份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赛罕区交管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上称:“4月27日20时45分许,吕女士驾驶美团共享单车沿赛罕区昭乌达路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昭乌达路与世纪七路交叉路口南100米路东处,与施工道路内凸起的井盖发生碰撞,致吕女士受伤。经调查取证,分析认为在该起事故中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未采取上述防护措施,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吕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施工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吕女士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二)之规定,施工单位中交第四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吕女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吕女士尚未痊愈,仍在家中养伤,就赔偿事宜,双方还需进一步协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