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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个人征信及子女政审受影响

  自2021年1月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正式实施后,大部分市民能严格遵守禁放禁点禁堆规定,但仍有个别市民“有令不止”。截至目前,全市公安机关共查处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4起,行政拘留7人,罚款1人,警告7人,查获烟花爆竹1000多箱;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28起罚款28人,现场批评教育36起36人,及时劝阻燃放226起235人。

  2月13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了6起典型案件。

  1.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受处罚

  案件一:2月5日,玉泉区公安分局小黑河派出所联合玉泉区应急管理局在云中路裕隆工业园区西侧某店铺检查时,发现该店铺未获得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政许可,非法储存大量烟花爆竹,依法对吕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案件二:2月7日21时30分许,在赛罕区巴彦镇110国道郭家营村路北收费站口,执勤交警发现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刘某新,将其移交赛罕区公安分局巴彦派出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新罚款1万元,没收烟花爆竹196箱。

  案例三:2月11日,赛罕区公安分局巧报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买卖、运输烟花爆竹案件,对违法行为人陈某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涉案烟花爆竹移交应急管理部门。

  2.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受处罚

  案件一:2月12日18时23分,玉泉区公安分局昭君路派出所民警在辖区巡逻过程中,发现郭某文在五里营小区西区4号楼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文罚款100元。

  案件二:2月12日19时许,新城区公安分局成吉思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刘某江在兴安北路附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江罚款200元。

  案例三: 2月13日凌晨0时许,玉泉区公安分局昭君路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刘某飞在蓝色港湾内小广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违法行为人刘某飞罚款100元。

  呼和浩特市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禁燃区内随意燃放烟花爆竹、深夜燃点烟花爆竹扰民等违法行为后果严重,并不仅仅将受到罚款处罚。只要经公安机关受案处理均会留有案底,将直接影响被处罚人个人征信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为了环境、自身及他人安全,请自觉遵守燃放规定,移风易俗,过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春节。

  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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