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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范宇【身份证号152601XXXXXXXX161X】、苏心【身份证号152502XXXXXXXX0927】、塔泰【身份证号152628XXXXXXXX0016】三人系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职工,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且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经我公司研究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请销假管理办法》以及公司与上述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现与你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来我公司办理离职交接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因此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我公司与上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解除。

  特此公告

  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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