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栗某在11楼家中,与物业保安人员因装修问题发生争吵后,将3块砖头从11楼窗口扔下,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高空抛物罪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栗某所住的小区入住率不高,其行为未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能否认定为“情节严重”?
为进一步夯实证据,检察官来到现场对楼层高度、现场方位等进行走访了解,认真查看了附近的监控设备,发现现场监控虽然不能记录下栗某几次抛掷砖头的行为,但可以清晰的看到有3块砖头掉落在地,砖头的落地点均在行人通行的位置。结合在案证据,检察官综合考虑栗某高空抛物的时间、抛掷物品的种类、抛掷物品的高度、抛掷的次数,以及主观恶性,即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后果,也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构成高空抛物罪。目前,公安机关还在进一步侦查该案。
赛罕区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的理念,延伸检察监督触角,加大普法力度,通过网络平台和现场普法宣传相结合的方式,向公众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增强群众尊法守法的自觉性,以检察履职护佑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