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法官介绍,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法官表示,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给付彩礼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法院予以支持。但对于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背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说法】
法官建议,婚姻是神圣的,适龄男女应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婚姻观,在平等、真诚、关爱的基础上建立深厚的感情,才是通往婚恋幸福的桥梁。
2020年6月,原告张某与被告石某确定恋爱关系,双方自2020年7月开始同居至2022年12月。2022年7月,原被告举行了订婚仪式,当天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现金10万元,但是二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二人因感情破裂分手,原告诉请被告全额返还彩礼,被告则认为,收受的彩礼已用于购买“三金”及钻戒、拍摄婚纱照、婚房装修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应将上述费用从彩礼款中扣除。
该案系婚约财产纠纷,争议的焦点是彩礼返还金额问题。该案中,原告与被告虽举行了订婚宴,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婚约无法得到实际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收取彩礼一方应当将彩礼予以退还。呼伦贝尔市鄂温克族自治旗大雁矿区人民法庭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存在多笔共同消费,这些费用应从彩礼款中予以扣除。另外,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就剩余彩礼款酌情返还40%,即23014元。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进行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最终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向原告返还彩礼,原告收到彩礼款后,表示服从判决,该起婚约财产纠纷得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