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也不敢乱吃药了,只是一个普通感冒,差点丢了性命。”前几天,刚刚出院回家的呼和浩特市民孙阿姨庆幸地说。
原来,孙阿姨几天前因感冒身体不舒服,想起家里囤的好多药,就自行服用了处方药抗生素和镇痛药,结果一会儿就出现了呼吸困难、心跳加速等症状,幸好家人发现及时送医抢救才脱离危险。
那么,什么是处方药?有哪些规定?如何安全用药?记者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采访中了解到,通常在外包装上没有“OTC”标识(非处方药标识)的药品都是处方药。常用的处方药有治疗肺炎等细菌感染的抗生素,如青霉素、头孢菌素等;缓解疼痛的药物,如阿司匹林、吗啡等;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的药物,如硝酸甘油、洛汀新等;治疗抑郁症和焦虑症的药物,如氯丙嗪、丙米嗪等;调节免疫系统的药物,如激素类药物、免疫抑制剂等。
处方药具有一定的毒性,如果盲目地服用很容易导致各种不良反应和副作用。例如,滥用抗生素会导致细菌耐药性增加、菌群失调,引起病情加重甚至危及生命;镇痛药可能引起消化道溃疡、穿孔、出血,以及肝肾损伤;化疗药物、靶向治疗药物等抗癌药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会对正常细胞造成损伤;抗精神病药能够缓解精神病症状,但也存在昏睡、运动障碍等副作用。因此,需要由医生根据患者病情开具处方,患者遵医嘱使用。
据了解,为保证用药安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近期,我区部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处方药销量激增,通过专项飞行检查发现,一些药店存在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先卖药后补方等违规行为,给群众用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被及时叫停。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品属于违规行为,对处方药的严格管理根本上是为了保证患者用药安全,减少不合理用药,防止“药害”事件发生。因此,为了自己或家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使用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