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当地交警部门尚未明确最终的责任划分,案子仍处在调查阶段。换句话说,具体要赔偿多少,众筹多少,他是否赔偿得起,目前谁也不清楚。杨龙这次发起的筹款,严格来说是在推卸法律责任,它不属于一般我们认知的众筹或公益众筹的范围,当然也就得不到现行《慈善法》的支持。
杨龙众筹赔款,等于是让公众分担他个人的交通肇事法律责任,这是明显的僭越法律的行为,不仅不该支持,甚至应及时制止。更何况,现在他具体要负担什么法律责任,负担多少,也没有具有法律效用的认定证明。
而且,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募捐者和其发布的信息有严格的“审核义务”。这个单靠个人诉求就能轻松上马的项目表明,平台显然没有尽到“审核义务”。
可奇怪的是,就是这么一个漏洞百出、严重违背了慈善伦理的项目,却轻松筹集了一定数额的捐助。
助人之心可贵,但让助人之举行进在法律规范、慈善伦理之内,显然也同样可贵。一个不成熟的救助项目的发起,其伤害往往不会局限于个案,而极其容易延溢至整个慈善、救助事业。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