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向史某某借款11.5万元。2015年4月26日史某某病故,生前债权由其亲属袁某某等6人继承。被告人王某某一直未向袁某某偿还欠款。袁某某等人于2015年7月13日向包头市青山区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王某某妻子名下的轿车一台。
2015年12月18日,青山区法院对王某某妻子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封,并于2016年2月2日判决王某某夫妻二人共同返还袁某某等人的借款11.5万元,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王某某在偿还欠款8.1万元后,剩余3.4万元未偿还,也未通过其他途径履行判决。2016年5月29日查封到期后,青山区法院再次对该车辆进行了二次保全查封。2017年,王某某在明知该车辆已被查封的情况下,将该车顶账给他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2018年9月26日,青山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人员赶赴青山区看守所,向已被羁押的被告人王某某依法宣判拘役3个月的判决结果,王某某表示认罪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