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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

  本报1月24日讯  (记者 马芳)经自治区政府与自治区总工会第十三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日前,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税务局、工商业联合会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疗休养对象以一线职工、工会会员、技术工人为主,优先安排优秀技术工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或工作强度大)岗位的职工、各类先进模范人物,照顾因工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职工疗休养活动以休养、疗养为主要内容,要融入党性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形势政策宣讲等,要与职工健康管理、提升职工生活品质相结合;疗休养期间的费用由活动组织单位承担,可根据季节合理安排,平均每人每天不超过1000元;职工疗休养活动时间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统筹合理安排,原则上每批次不少于五天(不含往返时间),职工参加疗休养活动按出勤对待;职工疗休养活动应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地点优先选择自治区、盟市工会所属的工人疗养院,或自治区总工会、盟市工会挂牌的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相关企业可在自有的区内外内部疗养院、培训中心、招待所等具有疗休养接待能力的场所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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