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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实施

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落地内蒙古

  本报11月25日讯  (记者  杨威)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启运港退税政策实施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内蒙古自治区纳入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试行范围,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纳入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中,启运港范围为乌兰察布七苏木铁路监管作业场所、呼和浩特沙良铁路监管作业场所、赤峰保税物流中心(B型)、通辽多式联运中心海关监管场所4个港口;离境港范围为二连浩特口岸和满洲里口岸。

  与此同时,此次纳入陆路启运港退税政策中,就启运港范围,区外的包括上海市上海铁路闵行站、浙江省金华华东联运港、浙江省义乌国际陆港等12个港口;就离境港范围,区外的包括新疆阿拉山铁路口岸和霍尔果斯铁路口岸。

  目前,自治区经由满洲里、二连浩特口岸和新疆阿拉山铁路口岸、霍尔果斯铁路口岸运输出境的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后方可按规定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而在新政策下,由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承运的出口货物在包括全区4个港口在内的以上16个启运港装运后可立即申请退税,有效提高了企业退税效率和资金周转率,也提升了自治区外贸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放大了中欧班列货运政策优势。

  据了解,政策落地后,自治区财政将加快释放政策红利,以确保优惠政策直达企业,为全面助推自治区开放发展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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